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延期)

宁 波 市 奉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浙0213 破13号

 

本院根据湖州吴兴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案原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2年7月2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定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但因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工程图纸等资料和材料,已经申报的债权情况较为复杂,且有大量债权人无法在原定申报截止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经管理人申请,现将本案债权申报截止日延长至2022年8月8日,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在上述时间内继续向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宁波市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12楼;联系人:蔡律师;联系电话:0574-8716512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至2022年8月23日下午14:30分通过现场和网络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奉化区大成东路567号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网络会议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美厦——债权申报公告(延期).pdf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