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振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浙江省宁海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0226 破42 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的申请,于2023 年11 月3 日裁定受理宁海振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海振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振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 年12 月30 日前,向宁海振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 号万豪中心12 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林律师、陈律师;联系电话:18858060403、188582297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宁海振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振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宁海振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4 年1 月11 日14:00 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地址:宁海县中山东路121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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