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领域2023年1月新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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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53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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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转自恒瓴不动产团队公众号土木律心




关于恒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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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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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军律师


恒瓴不动产团队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周丽霞律师创建,杨洪军律师为业务骨干。在2位负责人及4名专业律师、2名助理的努力下,团队始终坚持专业化道路,长期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先后为数十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以及近二十家大中型知名房地产企业提供过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沉淀了深厚的法律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已专业根植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土地综合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不动产金融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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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规政策一览

一、住建领域大事件

1月12日 

住建部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根治欠薪工作视频会议

重点1: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重点2:扎实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


1月17日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

重点1:城市建设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这个目标任务

重点2:2023年十二大方面重点部署,包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解决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建筑品质;稳抓城乡建设领域安全

图解: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gzdt/202301/20230118_770005.html


二、建设工程领域重大法规政策

关键词一: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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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原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办法废止。

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包括:

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

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

强化资质动态管理(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

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

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2301/20230119_770018.htm

政策解读(解读人: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gzdt/202302/20230202_770164.html


02.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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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1月6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房质量安全,住建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等11部门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明确要求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方案共提出了七个重点任务,分别为(1)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2)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基础上,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3)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4)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5)提高农房建设品质、(6)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和管理、(7)推进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

全文: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1/20230105_769834.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gzdt/202301/20230109_769862.html


03.关于持续推进“质优宁波”建设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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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6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月初发布该《实施意见》,其中就建设工程方面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绿色装配式建筑。深入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品质攻关行动,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施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到2025年,全市新增装配式建筑面积8000万平方米,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90%以上,新增国家级优质工程25项以上。

全文:http://www.ningbo.gov.cn/art/2023/1/19/art_1229533140_1762727.html



关键词二、绿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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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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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8日

方案要求:到2025年,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到2035年,基本实现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和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2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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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中央文明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年1月3日

目标要求: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方案措施: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等)、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3

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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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月20日

通知要求: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


4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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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月3日

通知要求: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


5

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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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8日

新污染物定义:指已经排放或可能排放到环境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污染物

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掌握新污染物底数和风险;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智治基础。


6

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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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3年1月6日

指导目录主要内容: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并应当坚持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处理,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关键词三:建设标准

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 50544-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标准》( GB/T50700-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GB/T50530-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有机肥工程技术标准》(GB/T51448-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住宅性能评定标准》(GB/T50362-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GB/T50511-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GB51441-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行业标准 

《建筑用电供暖散热器》(JG/T236-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卷帘门窗》(JG/T302-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间接蒸发冷水机组》(JG/T580-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标准设计图集 

《陶粒混凝土墙板建筑构造》设计图集(2023浙JT83),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他建设指南

《浙江省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指南》

《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2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四:工程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春节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全区房屋市政工程于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前全面复工

建设单位承担项目首要责任,要对施工现场春节后(开)复工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承担项目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开)复工工作的具体措施。监理单位承担项目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具体措施。

工程项目符合“三个必须”后,方可复工。一是项目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到位;二是人员培训交底必须到位;三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必须到位。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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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推进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宁波市财政局和交通局联合发布实施细则,就PPP项目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与绩效指标管理(由绩效指标、指标解释、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PPP项目绩效监控、 PPP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实施机构两个角度开展)等进行规定。

全文:http://www.ningbo.gov.cn/art/2023/1/13/art_1229095998_1762085.html



关键词五:政府采购

关于执行《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有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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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月6日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宁波市财政局在《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基础上提出工作要求。其中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包括:

1、提升集中采购规范化水平。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工程类项目:宁波市本级100万元,县级60万元)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相关调查结果、审查结果等资料需在采购计划备案或内部事项审批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

全文:http://www.ningbo.gov.cn/art/2023/1/9/art_1229095999_1761857.html



三、土地与其他自然资源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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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年1月30日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推动经济尽快回归稳进提质正常轨道,省委、省政府部署制定2023年促进经济稳进提质“8+4”政策体系。根据责任分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制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清单。该通知总计涉及保障政策措施30条,围绕“统筹保护保障、加快提质提效”主要任务,积极保障项目用地、用海、用矿需求,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促进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1、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

2、加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力度。2023年1月底前按2022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预安排,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创新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4、精准有序供应住宅用地。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单列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缓解竞买者资金压力。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对出险的房地产企业,可采取“一地一策”方式妥善处理。

6、 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确保企业项目“交地即交证”,落实企业纯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一体抵押“即申请即办”。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预告登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房产交易风险。

全文:https://zrzyt.zj.gov.cn/art/2023/1/30/art_1229098242_2455892.html

全文:https://zrzyt.zj.gov.cn/art/2023/1/30/art_1229101716_2455893.html



四、住房领域重大政策

1、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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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主动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住建部印发了《指导意见》,旨在加快推进全系统数字化发展,让数字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缴存单位。

全文: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1/20230109_769876.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gzdt/202301/20230110_769880.html


2、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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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7日

施行日期:2023年2月17日

为充分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二手房交易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多部门联合印发该《通知》,《通知》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提出: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同时也要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交易风险。

加快信贷流程改造。要求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响应二手房交易融资需求,主动参与“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实施。

鼓励运用预告登记,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等制度保障安全。鼓励各地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积极开展运用预告登记的组合登记类型。

深化“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在线下业务运行顺畅的基础上,用好“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总对总多跨协同和数字化改革成果推进各方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带押过户”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全文:https://zrzyt.zj.gov.cn/art/2023/1/17/art_1229098242_2455146.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zj.gov.cn/art/2023/1/17/art_1229093916_2455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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