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建设工程新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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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36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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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转自恒瓴不动产团队公众号土木律心


关于恒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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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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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军律师


恒瓴不动产团队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周丽霞律师创建,杨洪军律师为业务骨干。在2位负责人及4名专业律师、2名助理的努力下,团队始终坚持专业化道路,长期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先后为数十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以及近二十家大中型知名房地产企业提供过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沉淀了深厚的法律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已专业根植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土地综合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不动产金融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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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新规速递

建设工程 房地产 土地资源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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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村〔2023〕18号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电影局

发文时间:2023年3月21日

《通知》要求:

1、要从管住存量、严控增量、完善机制3方面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2、要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等方面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3、要从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清查整治违法行为等方面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4、要从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法规制度等方面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30/content_57492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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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自然资函〔2023〕20号

发文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2023年3月2日

《通知》明确,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后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2、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护设施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原文链接:

https://zrzyt.zj.gov.cn/art/2023/3/2/art_1289924_59015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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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投资〔2023〕82号

发文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2023年3月29日

施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

1、中小城镇、老旧小区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

2、支持城市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统筹考虑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制定综合解决方案。 

3、优化中心城区及产业园区、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公共区域货车装卸场地和临时停车位配置。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

4、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率不低于10%,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5、从“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6、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停车领域相关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债券。 

7、要通过“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或平面停车场用于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结合人防等地下工程建设等,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加强用地保障。

原文链接:

https://www.zj.gov.cn/art/2023/3/29/art_1229203589_2472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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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市监反垄断〔2023〕1号

发文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23年3月3日

《通知》要求:强化重点领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聚焦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原文链接:

http://gi.mnr.gov.cn/202303/t20230328_2779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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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宁波市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规定》《宁波市多测合一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23〕2 号 

发文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能源局、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3年3月15日

主要关注点:

1、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实施的由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审批的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

2、《实施办法》共21条,对多测合一实施范围及内容、职责分工、资质资格、共享应用、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定多测合一业务应当委托1-2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同一阶段的多项测绘业务应当委托1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其中,土地出让类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工程建设项目的正负零检测(土地界址点核验)由各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不受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的限制,其他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3、《考评规定》共18条,主要对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等方面进行细化。包括根据成果规范性检查、年度检查、具体项目现场检查、质量问题核查、其他扣分情况(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承诺不实、未按规定报送项目)等情况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综合考评。

4、《操作办法》共计12条,主要对告知承诺内容进行明确细化。

原文链接:

http://zgj.ningbo.gov.cn/art/2023/3/15/art_1229036833_1768208.html

 

土 地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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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23年3月3日

《通知》要求:

1、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

2、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3、要从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两方面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4、要加强用地监管、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从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法规制度等方面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原文链接:

http://gi.mnr.gov.cn/202303/t20230328_2779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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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2023年2月28日

《示范文本》主要关注点:

1、出让人为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2、出让的土地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参照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4、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示范文本执行。

《示范文本》下载链接:

http://gi.mnr.gov.cn/202303/t20230308_2777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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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自然资规〔2023〕3号

发文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时间:2023年3月17日

施行时间: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明确: 

1、明确本《意见》的适用范围: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 

2、从用地手续不完善、规划核实不完善影响登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关于跨宗地建设、其他等8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处置意见和工作流程。

原文链接:

https://zrzyt.zj.gov.cn/art/2023/3/17/art_1229098242_2470068.html

 

 

民 生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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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29号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发文时间:2023年3月3日

《通知》要求:

1、“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 

2、要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实现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类型全覆盖,常态化开展“带押过户”服务。 

3、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宜的办理模式(目前主要包括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通过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抵押权变更),并结合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尤其买卖双方涉及不同贷款方的业务,鼓励各地积极引入预告登记,通过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二卖”。

原文链接:

http://gi.mnr.gov.cn/202303/t20230330_2779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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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3年3月29日

《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 

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31/content_57494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