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司研究 | 五月新规,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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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33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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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转自恒瓴不动产团队公众号土木律心


关于恒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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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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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军律师


恒瓴不动产团队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周丽霞律师创建,杨洪军律师为业务骨干。在2位负责人及4名专业律师、2名助理的努力下,团队始终坚持专业化道路,长期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先后为数十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以及近二十家大中型知名房地产企业提供过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沉淀了深厚的法律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已专业根植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土地综合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不动产金融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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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

新 规 速 递

房产工程  平安建设  劳动保障

房产工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标准》的通知

浙发改公管〔2023〕112号

发文时间: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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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规定了数字招标交易系统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标准流程,适用于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数字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项目的建立由招标人执行操作。招标人原则上通过录入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的项目代码获取项目基础信息,按照交易系统要求,补充录入其它必要信息,建立招标项目。

 

不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审批的项目,招标人直接录入项目信息,建立招标项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在交易系统中明确招标代理的代理权限。招标代理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相关事项。

 

原文链接:

https://www.zj.gov.cn/art/2023/5/8/art_1229203592_2476188.html

 

(二)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

甬建发[2022]56号

发文时间:2022年5月31日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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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合理居住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1.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

 

2.有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2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1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

 

3.加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4.大力推进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改造,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5.调整优化集体土地住宅征迁评估机制,提高房屋征迁货币安置比例,推行征收安置房票制度。

 

6.政府搭建平台,助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开展云端房源展示、在线房源直播推介、楼盘实景及样板房R展示、线上选房、线上各类看房购房优惠活动,实现云上选房常态化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1.坚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根据供需关系,实施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差别化供应调节,保持合理房地价差,合理统筹优化商住配建比例。

 

2.优化预售条件,保障市场供应。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占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的,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5万平方米暂调整为不少于2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3个月暂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

 

三、帮扶企业纾困减负,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1.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普通商品住宅地块,实施意向预申请的,剩余出让金按照意向预申请相关要求缴纳;不实施意向预申请的,剩余出让金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纳。

 

2.2022年度完成土地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钢结构建筑占比指标实行全市统筹,原则上钢结构建筑占比指标优先分摊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相应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拒绝接受合规的银行保函。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工程款支付的前提下,使用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支付本市土地竞买保证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5天。

 

5.引导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快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的审批、发放。

 

6.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

 

链接:

http://zjw.ningbo.gov.cn/art/2022/5/31/art_1229325543_1742875.html

 

 

(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交易限额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23〕15号

发文时间: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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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项目符合以下限额标准的,应进行公开交易: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60 万(含)以上、400 万元(不含)以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二、各涉农街道(镇)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涉农街道(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城区街道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国有企业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进入“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江北分平台”公开交易。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链接:

http://www.nbjb.gov.cn/art/2023/5/6/art_1229565226_1772444.html

 

(四)关于印发《2023年度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工程扬尘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奉建〔2023〕25号

发文时间: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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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力度,助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助力宁波市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促进我区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整治范围: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控制指标:

(1)施工现场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围挡100%;

(2)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率100%;

(3)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遮盖率100%;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100%;

(5)施工现场未施工土地采取固化、覆盖、绿化等措施落实率100%;

(6)施工现场出场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制度落实率100%;

(7)建筑渣土等运输车辆出场密闭率100%;

(8)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标牌设置率100%。

(9)现场配备扬尘监测、围挡喷淋、喷雾炮等防扬尘设施,并常态化使用。

 

链接:

http://www.fh.gov.cn/art/2023/5/17/art_1229560532_1772829.html

 


平安建设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发文时间:2023年5月26日

施行时间: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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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高水平推进平安浙江、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九)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链接:

https://www.zjrd.gov.cn/dflf/fggg/202305/t20230526_95290.html

 

劳动保障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3〕13号

发文时间: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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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零工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健全完善灵活就业综合保障体系,印发通知如下:

一、严格要求建好零工市场

2023年底前,全市要建成纳入省级民生实施工程的零工市场30家,申报认定省级示范零工市场不少于3家,每个区(县、市)至少建成1家公益性零工市场。到2025年底,全市申报认定省级示范零工市场不少于10家,每个区(县、市)至少1家。

 

二、因地制宜打造零工驿站

要按照《宁波市零工驿站建设指引》,持续深化“灵活就业在线”数字应用,扩大“灵活保”(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建立以零工市场为主体、以零工驿站为补充、以零工服务网点为辅助的服务体系,实现“24小时不打烊”零工服务,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就业新选择”灵活就业保障体系

 

三、健全机制确保高效推进

政府建设管理的公益性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各地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或公益性岗位开发规定,支持公益性零工市场充实服务队伍。各地人社部门按月上报辖区内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运营情况,市人社部门按月验收一批纳入省级民生实事工程的零工市场。

 

链接:

http://www.ningbo.gov.cn/art/2023/5/30/art_1229095999_1773405.html

 

企业债券发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

发文时间: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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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主业实业发展。中央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资金支持。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中央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债券发行计划,中央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

 

(三)坚持债券全流程管控。加强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链接:

http://www.ningbo.gov.cn/art/2023/5/22/art_1229095998_1772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