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司研究 | 10月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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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转自恒瓴不动产团队公众号土木律心
关于恒瓴
△周丽霞律师
△杨洪军律师
恒瓴不动产团队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周丽霞律师创建,杨洪军律师为业务骨干。在2位负责人及4名专业律师、2名助理的努力下,团队始终坚持专业化道路,长期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先后为数十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以及近二十家大中型知名房地产企业提供过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沉淀了深厚的法律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已专业根植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土地综合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不动产金融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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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新规速递
建设工程 住房保障 城市更新
金秋十月,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的政策主要集中在“住房保障”,浙江省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税收进行减免,宁波市各区县陆续颁布了住房补贴政策,以促进房产市场的发展。而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对于持续优化施工企业、建筑企业等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PART.1
建设工程
1、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施行时间:2023年10月30日
增加条款
18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3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37
增加第2款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修改条款(高光标注)
17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22
第三款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38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意见的函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链接:
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upload/attachment/739af0fef83a44c3815089d24ed828b6.pdf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链接:
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upload/attachment/d5d68f77723b4ad798b2e511b1b763c3.pdf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文号:浙建建发〔2023〕98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执行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
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
核查不合格的后果: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
2、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招标投标交易前:
在投标阶段,提供合格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
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3、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工程合同履行中:
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
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施行时间:2023年10月8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
文件链接:http://zjw.ningbo.gov.cn/art/2023/10/8/art_1229561200_1779613.html
PART.2
住房保障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
执行时间:2023年10月1日
减免政策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
2、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关于印发《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奉建〔2023〕67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01补贴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02购房人的购房时间认定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以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办结时间为准。
(三)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03补贴对象:
自2023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
(二)购买人才公寓的;
(三)购买车库(车位)的;
(四)使用房票购房的;
(五)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的;
(六)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
(七)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八)申请本次购房补贴的住房,已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的。
04补贴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合同价款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05退房限制:
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购房补贴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件编号:仑政〔2023〕54号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
施行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01补贴对象: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北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首次签约时间为准)。
02补贴标准: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03风险管理: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的,应先全额返还补贴资金。
PART.3
城市更新
国家标准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六部门联合发布《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目标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并实现城市全域标准化引领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重点任务包括夯实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基础,加快建设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在城市全域的实施推广应用,系统推进城市标准化工作。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和宣传引导。
PART.4
民营经济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法发〔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01、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
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对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其孳息,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案外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追缴或者没收。
02、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依法严厉惩治虚假诉讼。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商誉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反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加大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成本,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
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分离、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
04、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
1. 公正高效办理民刑行交叉案件。
2. 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严格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程序,依法审查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依法支持当事人因保全措施不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3. 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方式。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延误企业生产经营、甚至造成企业停工的,应严格审查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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