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司研究 | 二月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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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转自恒瓴不动产团队公众号土木律心


关于恒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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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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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军律师


恒瓴不动产团队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周丽霞律师创建,杨洪军律师为业务骨干。在2位负责人及4名专业律师、2名助理的努力下,团队始终坚持专业化道路,长期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先后为数十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以及近二十家大中型知名房地产企业提供过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沉淀了深厚的法律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已专业根植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土地综合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不动产金融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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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与房地产2月新规速递

 

建设工程

1.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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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4年3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zjw.ningbo.gov.cn/art/2024/2/5/art_1229325543_1784609.html

为提高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和签证。涉密项目除外。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的相关管理工作。全市各级住建、发改、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本规程所称的无价材料(设备),是指在本省、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单种规格材料(设备)。

本规程所称的询价,是指相关建设参与方(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按规定程序实施,结合项目实际,综合应用供应商资信、服务、报价、供货能力等信息,进行市场价格水平分析比较,为合理确定建筑市场要素价格提供决策依据的活动。

鼓励参照本规程探索开展含施工工艺、方法、技术等费用的综合单价询价工作。

规程还规定了无价材料(设备)询价过程中各方主要职责、各阶段的询价方式、各阶段报送信息等内容。

2.关于推进宁波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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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宁波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施行日期:2024年1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zjw.ningbo.gov.cn/art/2024/2/2/art_1229561200_1784674.html

为促进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等投保项目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包括投保单位在投保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三、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或中止、终止施工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或中止、终止手续,保险费用是否调整由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总造价为计算基数,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周期、规模大小、风险高低、责任限额高低等实行差异化费率,并根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赔付情况和社会信用情况等确定相应的浮动系数。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方式。保险费用归属企业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编入工程预算,计入工程造价。

五、保险责任限额应当至少包括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部分。承保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文件中对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最低赔偿责任限额的要求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2024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均需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

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工程,投保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如投保“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应选择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优良的保险机构承保。

投保主体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以施工项目(标段)为单位,按照责任限额要求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信息录入时填写相应的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

通知还规定了保险服务、投保承保、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相关规定。

3.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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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24年5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ningbo.gov.cn/art/2024/2/5/art_1229095997_1784844.html

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公共道路上,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

城镇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消火栓。

农村公共消火栓是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与村级水站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公共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公共消火栓应当作为供水管道验收的内容,应当统一纳入道路、地下附属管线及其他建设工程验收。

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可以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安装的公共消火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确保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不间断供水且水压符合有关规定。

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并设置荧光专门标识,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撞设施。具体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供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 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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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24年5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ningbo.gov.cn/art/2024/2/5/art_1229095997_1784845.html

为了促进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快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母婴设施是指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以及其他照顾婴幼儿人员提供休息、哺乳、护理等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乳、婴幼儿护理的母婴室、哺乳室、妈咪暖心小屋等专用空间及其设施和环卫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尿布台等婴幼儿护理专门设施;

(二)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哺乳、集奶等设置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母婴室:

(一)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游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

(五)购物中心、百货店等大型商场;

(六)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其他应当建设母婴室的公共场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对母婴室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建公共场所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经建成的公共场所,因场地等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独立母婴室的,可以设置移动母婴室。

鼓励公共场所按照方便母婴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点位,设置多个独立的母婴室。

公共场所的母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公共场所设置的母婴设施,设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环卫公共厕所内的母婴设施,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母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显著的母婴设施导向标志,便于公众查找使用。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与营业时间一致,并向公众免费开放。

 

行政管理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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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4年2月7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2/20240218_776691.html

为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办法约定了平台申报条件与程序、建设与验收、运行与绩效评价等内容。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2〕9号)同时废止。

2. 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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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2/4/art_8409_83906.html

不动产登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

(一)提升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率。

(二)推广应用电子证书证明。

(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

二、创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

(一)“交地(房)即交证”。

(二)“抵押即交证”。

三、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

(一)服务企业改制重组。

(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四、强化登记和税务、金融高效协同

(一)推动“一窗办理、集成服务”。

(二)协同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

五、拓展预告登记覆盖面

(一)加强宣传引导。

(二)延伸服务网点。

(三)强化结果应用。

六、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

(一)简化材料查验方式。

(二)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三)探索告知承诺制。

七、健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

(一)巩固日常化解机制。

(二)建立问题发现处理平台和机制。

(三)防止新增遗留问题。

八、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

(一)抓好典型示范引领。

(二)加强常态化教育管理。

(三)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

 

3.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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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24年4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ningbo.gov.cn/art/2024/2/8/art_1229095997_1784843.html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在报经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施工工地围墙(围挡)、公交站牌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违反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设置技术规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民生保障

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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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2/5/art_8414_83914.html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述情形可申请减免受损当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

(二)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公共职能的纳税人,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上述情形可申请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上述情形可申请免征不能正常使用房产、土地,自不能正常使用当月至恢复使用当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且符合产业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导向,以及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情形,且发生严重亏损的。

上述“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亏损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低于纳税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10%。省政府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免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申报方式详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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